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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传芳遇刺案:是犯罪还是义举?

来源:www.zhongliu365.com时间:2012-12-27奇闻指数:编辑:admin手机版

  从清末变法到民国年间,中国社会全面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在20世纪30年代之时,随着帝制国家向民族国家转型,可以说,中国已由“王法”时代转向“民法”时代。
  
  社会的变革毕竟不能一蹴而就,虽然中国学习西方律法建立起全新的法律体系,但是社会固有的传统依然发挥其固有的惯性。
  
  法律的建立是以维护大多数人利益为基础的,那么当法律的裁决与个人利益相悖,而这又牵涉到人伦与法律的不和谐时,即当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与“法治”必须选择其一时,它们就发生了博弈,那么谁胜谁负,这就决定于人们对自己潜意识里的根深蒂固的文化烙印抑或是本能判断的影响与现实中原则性法律的抉择。
  
  “情”与“法”的对抗
  
  在古代,“人情”与“道德”的冲突同样无处不在。比如唐武则天当政时期,同州下邽(今陕西渭南县)发生了一起复仇案。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邽圭县县尉赵师韫枉法杀害。后赵师韫升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改名,在驿站充当仆役,伺机复仇。后来,徐发现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便趁机杀死了他,随后投案自首。
  
  这是一起典型的血亲复仇案。中国古代的官员最怕审理这样的案子,原因就在于这类案件牵涉到礼与法的冲突:若从儒家“礼”的精神出发,为父报仇是一种大孝,应予奖励;可擅自杀人是公然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非但不能鼓励,反而要严厉打击。怎么办?很多官员都感到困惑。
  
  古人有古人的智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陈子昂认为应当杀了徐元庆,理由竟是徐元庆既然为了仁义舍生忘死地为父报仇,杀了他可以成全其杀身成仁的气节,如果不杀的话,反而是“夺其德而亏其义”。在杀了徐元庆后,则要在徐元庆的家和墓碑上对其加以大力嘉奖,以表彰其为父报仇的英烈之举,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形成正式的法律,当时的政府通过了陈子昂的主张,此案也成为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经典判例。[1]
  
  虽然这样的处理方式看起来两全其美,但实质上却是“法律”对“人情”的极大妥协,柳宗元曾撰文《驳复仇议》从传统礼制的角度反对陈子昂的观点。从现代法治的角度讲,即使是县尉赵师韫枉法在前,也应该由国家律法去惩戒违法分子,徐元庆可以向国家司法机关申诉,而不是通过个人勇武来达到复仇的目的。而处理方式也是相互矛盾,既然法律规定杀人者抵命,为何政府又树碑表彰其德行呢?作为国家公权力,对于这种杀人复仇的行为究竟是在褒奖还是惩治?[2]
  
  类似的冲突,在西方法律体系移植初期的民国年间更是明显,比如1935年,大军阀孙传芳遇刺身亡一案。弱女子卧薪尝胆十年,最终刺杀大军阀为父报仇。传统伦理所认同的正义,同现代法律所规定的正义以激烈的方式对立起来。
  
  孝女的复仇执念
  
  孙传芳,山东历城人,生于1885年,自幼丧父靠母亲精心抚育而成人,后因家境实在难以维持,把姐姐嫁给了山东王姓督军做姨太太,使孙传芳得以和王姓子弟一起读书,因天资聪明,又靠王姓督军的势力,保他进了清政府主办的保定军校。保定军校毕业后又到日本东京士官学校深造,回国后正赶上民国初期的军阀混战,孙传芳看准时机投靠了称雄一方的“儒帅”吴佩孚,几年时间官做到江南“五省联帅”,人称“笑面虎”。
  
  谁知好景不长,北伐战争成功后孙传芳失去了南方五省的地盘,一夜间便成了丧家之犬,曾一度投靠到东北军张作霖的帐下,张作霖看在往日情分上还待若上宾,当1928年张作霖于沈阳皇姑屯被炸死以后,张学良执掌东北大权,再没了孙传芳的容身之地,只好到天津当起了寓公。孙传芳到天津做起寓公以后,自知自己当年杀人如麻罪孽深重便做起了居士,也就是不曾受戒的僧人,终日参禅礼佛,每周三、周六下午还要到居士林和众居士一起诵经说法。
  
  即便如此,孙传芳早年的仇家还是找上门来,她就是民国年间颇富传奇色彩的女刺客施剑翘。
  
  施剑翘,又名谷兰,安徽桐城人,是原山东军务帮办兼第二军军长施从滨的女儿。1925年,北洋直系军阀孙传芳,据有闽、浙、赣、苏、皖五省,自命五省联军总司令。他为了扩大地盘,引兵北犯。首当其冲的进犯山东省。山东都办张宗昌派施从滨率部迎战。因孤军深入,施从滨在皖北固镇兵败被俘。孙传芳下令将其杀害于蚌埠火车站。[3]
  
  孙传芳杀施从滨,既是军事策略上的权宜,也是政治上铲除异已。孙之被定义为“人人得而诛之”的无良军阀,是国民党北伐之后的定论,而非北伐前的形象。在那个动荡的年代,军阀之间相互仇杀的现象十分常见,但施从滨的死对于其亲人来说是莫大的悲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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